《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税务监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发布的专门规范税务监察活动的税务行政法规,是税务监察活动的基本法规。《规定》是在原来试行的《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经修订而成的。《规定》共七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对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税务监察机构的性质、税务监察工作的领导体制、基本原则等作了明确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税务机关的监察工作。(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授权并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情况。(3)税务监察机构的性质。税务机关内部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4)领导体制。实行双重领导的领导体制,即税务监察机构对本级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监察机构负责,在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业务受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和当地行政监察机关的指导。(5)原则。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法律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税务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六项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共五条,对税务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的原则、标准和要求,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专业职务序列等作了规定。规定各级税务机关都要设置税务监察机构主管税务监察工作; 规定省级税务系统税务监察人员的配备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税务干部总人数的2%; 规定税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和税收业务,遵守职业纪律; 规定可以实行监察专业职能序列; 等等。 第三章“管辖”。共两条,对各级税务监察机构监察权限的划分作了规定,明确了一般管辖和管辖例外。 第四章“职责和权力”。共九条,对税务监察机构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方式、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享有的权力作了规定。(1)规定税务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及与公务有关活动的情况; 受理对上述主体在上述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税务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制定有关的税务监察规章制度。(2) 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立案调查和列席有关会议。(3)享有的权力为: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理权 (包括处分权)、申告权。 第五章“监察工作程序”。共十五条,对税务监察活动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六章“罚则”。共两条,分别对被监察单位和被监察人员与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的法律法纪责任作了规定。 第七章“附则”。共三条,规定了对省级税务机关按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的授权; 规定了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税务局;规定了本规定的生效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