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监察信访工作制度目前税务监察机构的信访工作制度,主要以下几项: 1.登记制度。对于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无论是检举揭发税务干部违法乱纪,还是对税务机关、税务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疑,或是因对所受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等均应进行登记。除了将来信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业、住址)进行登记外,还应写出来信来访者反映的主要问题,弄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简明、准确地摘记在登记簿或登记卡片上。 2.呈阅制度。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地用“呈阅单”、“信访摘报”或专题报告等形式,呈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参阅。 3.交办制度,凡上级机关或领导同志阅批的重要信访问题,可用发函的形式,交下级单位调查核实,着手处理,并限期报告处理结果。 4.转办制度。对于一般的来信来访,都可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转送到下级单位查处,但要注意为信访人保密。 5.催办制度。将来信来访转交下级单位查处要结果的,应及时督促催办,不能一转了事,不闻不问。 6. 回告制度。承办单位对上级监察机构或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问题,有时间限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汇报处理结果,没有具体时限的一般要在3个月内汇报处理结果。到期若未能处理或正在调查、不能回告的,也应主动说明情况。 7.审查结案制度。对承办单位上报信访问题处理结果的回告材料,原交办单位要认真审查,及时结案,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符合政策、手续完备。 8.答复制度。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在做出处理后,要及时地给来信来访者以答复,必要时可在干部大会上公开宣布;对暂时还不能做出答复的,要耐心地向群众解释,并抓紧时间查处。对查证核实的问题,对来信来访者要表示感谢。 9.工作总结制度。信访工作每个季度都应进行小结,年终进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明确下步努力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