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监察机构宣传报道纪律关于行政监察机关宣传报道工作的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有明确规定。这一规定,适用于税务监察机构的宣传报道工作。总的要求是,在政治上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地、无条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机密,遵守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在任何报刊、广播上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中央精神相反的意见,不得泄漏未公开的案情。具体要求是: 1. 凡属税务监察工作方针、政策、规则、决策、案件和统计数字等,需要进行公开宣传报道的,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单位或领导同志批准后方可送新闻单位发布。 2.在宣传报道中,不准引用未经公开发表的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指示等材料;必须引用时,要报请领导同志本人批准。 3.在宣传报道中,凡涉及到政治、经济、技术和其他情况的,包括涉及到国家税收方针,未公布的税制设想等,要认真研究公开报道后会产生的影响。必须报道的,要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并报领导批准后,才能予以公开报道。 4. 凡属案情的报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结案前一般不宜公开报道,确实需要报道时,必须经本级单位领导批准或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同意。结案后需报道的案件,除报请领导批准外,还需经批准结案的机关或发案单位的领导审阅。案情报道要保证案情的真实性,但不宜报道作案手段,尤其是一些特殊作案手段不能公开报道。税务监察机构进行案情报道时,要充分考虑其报道后的社会效果。 5.在宣传报道中,对公开点名,要持慎重态度。凡要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上公开点名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6.税务监察机构的工作材料尤其是案件材料(含文字、图片等),不得擅自提供给新闻单位使用。 7.凡以个人名义发表的文章,不得引用内部材料和案件统计数字,不得泄漏尚未公开的有关税务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等重大决策,确需引用时,必须报经批准。属国家税务局掌握的内部材料和全国性案件统计数字,要公开报道时,需报国家税务局领导批准;属各省、市、自治区掌握的内部材料和全系统的案件数字,要公开报道时,需报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领导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