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的送达程序税务文书的送达程序指税务机关在送达税务文书时的工作步骤及必须履行的手续,以确保税务文书的送达落实。 (一)税务机关将填写完整的税务文书,其中一份由签发部门留存;一份应由签发部门(送达人)直接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受送达人)。 (二)送达人直接送达税务文书,若受达人是公民的,应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应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负责收发文书的人员签收,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若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送达可将税务文书交由其代理人签收,并注明日期。 (四)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即为送达。 (五)受送达人或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六)送达人采取直接送达或委托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见证日期为送达日期;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送达;采有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为送达。 (七)送达人应将税务文书的留存联,妥善保存,以备存查; 受送达人对税务机关送达的具有执行意义的税务文书,应严格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