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监察与司法监督的区别司法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司法监督的活动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它们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监督活动。他们监督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机关在监督活动中,除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刑事处分权、建议权以外,还享有审判权、检察权、拘留权、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权力。其享有的权力之广泛、权能之多样、强制性之强,是税务监察所不可以比拟的。 司法监督虽然在理论上有它的优势,但在实践中,司法监督与税务监察却各有侧重。司法监督的主体活动,主要是检察机关按照刑事法律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对构成犯罪的提起公诉。法院一般只进行审判监督,对提起诉讼的案件行使审判权,而且大多数是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税务监察的监督范围则要广泛得多。不仅对触犯刑法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还对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税务监察的执法监察活动,能主动防范违法违纪行为,这是司法监督所不能比拟的。税务监察的范围广泛性和监督主动性,也是税务监察不同于司法监督的标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