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李都梁曰:‘取與,義之小也;親戚君臣上下,乃義之大也。義莫大於親戚君臣上下,則不義莫大於亡親戚君臣上下。乃仲子已亡親戚君臣上下之大義,而猶攘取不受之小義。人乃以其不受之小義,便信其親戚君臣上下之大義,便是教他掩蓋瞞過了,故曰“奚可哉”。’竊意:此條所論猶有未精者。夫仲子明明是避父離母、不事君之人,亦何遽以有親戚君臣上下信得彼否?然則所謂信其大者,人見他恁地廉潔,便信到能舍大國上,則又無怪以所謂大人需用者期許在此等難為之類,以為真可以為大人本領矣。殊不知人之所大底自有所在,而仲子乃亡之矣。信知大人所以為大者,未必在世人所看大底不受之義,而實在人所以為大底人倫上。則所以謂以平日之志尚可以斷他日之作為者,在此不在彼也。今乃不察仲子所亡,只以簞豆之義遽信其大者,必不可矣,故言‘奚可’,斷斷言其不可也。
竊意:仲子未嘗有讓齊國實事,而能使人信得其若與必讓之廉者,亦以所尚之志有在故耳。故孟子因言尚志論及仲子,而遂辨出似是之非,以見所謂士之尚志者有非此等之謂也。○聖門論本領處,勿以有所不為把做大有為本領,則其不知此道理上大小之辨者,無怪以此等混當個所不為之本領矣。然而所謂本領者,原不在所舍卻底大小上論,只在所性分底全虧上論,則君子所以尚志之實有辨而可擇矣,故此章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