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障碍
因肢体器官损伤和功能缺陷而妨碍骨胳、关节或肌肉的正常功能,需要对生活环境、课程,教材设备等加以改变,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与教育发展。 美国94-142公法曾下过定义,是就其会对儿童的教育成就造成的不利影响而言,导致这种障碍的可能原因有先天性畸形(如畸形足、缺少一肢等)、疾病(小儿麻痹、骨结核病等)或其他因素(如脑麻痹、截肢等)。台湾于1981年所下的定义如下:“肢体残障儿童系指由于发育迟缓,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发生病变、外伤或其他先天性骨胳肌肉系统疾病而造成肢体残障,在接受教育及从事职业上发生困难之儿童而言。”我国大陆目前尚无正式的公认的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