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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出资组合在达到章程规定的金额前,须将每事业年度盈余的1/10以上,作为准备金积累。准备金除用于弥补损失以外,不得使用。(2)出资组合在弥补损失、扣除滚存金前,不得分配盈余。盈余的分配,须按照缴纳的出资额进行。(3)出资组合在组合成员缴纳出资结束前,可将分配给组合成员的盈余充当缴纳金。(4)出资组合不得取得组合成员的份额,或者作为质权的标的的接受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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