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989年4月13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年4月14日公布施行。共29条。该条例规定,黄山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为东至黄狮𪤋,西至小岭脚,南至汤口,北至二龙桥,面积154平方公里。风景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冰川遗迹、瀑布、名泉、河溪及其它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加以保护。同时,条例还规定了黄山管理机构的职责、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规划、建设与管理等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