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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遗嘱公证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遗嘱公证

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订立、变更或撤销真实、合法的非讼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得到法律的认可,从而可以预防纠纷,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使遗嘱人能够在生前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死后的财产作出不同于法定继承的处理;同时,可以保护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利,教育公民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公证实践,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内容不能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4)遗嘱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包括胎儿)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应当由遗嘱人赡养、抚养的人所应得的继承份额;(5)遗嘱的订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遗嘱公证有两种情况:(1)遗嘱人已订立的自书、代书、录音遗嘱,均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2)遗嘱人向公证员口述遗嘱,由公证员记录成书面形式。按这种方式订立遗嘱,应由两名公证员在场,并作出记录,向遗嘱人宣读。经遗漏人认定无误后,由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遗嘱公证

公证机关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公民生前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公民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2)草拟的遗嘱。如当事人书写遗嘱确有困难,也可以向公证员口述,请公证员代书。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遗嘱人与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相互关系;遗嘱人所要处分财产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点; 遗嘱人对上述财产的分配和对其他事务处理的具体意见; 遗嘱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写明遗嘱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最后,应写明遗嘱制作的日期,并由立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3)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银行存款单、自行车执照等。公证机关受理遗嘱人的申请后,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 核对申请人的身份。由于遗嘱是不能代理的法律行为,所以申请人必须就是立遗嘱人。然后,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以确定其是否享有申请公证遗嘱的资格。(2) 审查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无受威胁、受欺骗的情况。不论是自拟遗嘱或代书遗嘱,都要求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名、盖章,以表示他对该遗嘱的认可。(3) 审查遗嘱内容的文字表达是否符合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经过审查,对于既真实、又合法的遗嘱行为即可予以确认,出具公证证明书。根据公证实践,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进行,以确保遗嘱公证书的质量。对于遗嘱公证,公证处要特别注意为遗嘱人保守秘密,防止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使遗嘱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如果遗嘱人申请公证机关变更或撤销原来的遗嘱 (不论该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公证机关经过审查,只要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变更或撤销原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即可为之办理。但应注意,变更遗嘱的公证书要写明变更的条款或补充的新条款,然后装订在原遗嘱公证书后面。也可以采取撤销遗嘱公证的做法,即重新制作公证书,发给申请人,同时收回原来的遗嘱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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