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队党支部制度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基层单位建立的支部。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毛泽东在三湾改编时确定下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连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根据1991年1月1日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49条规定: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连队,经团或相当于团的党的委员会批准,成立党支部。连队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在连队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所选出的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纪律检查、宣传、保卫委员等。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和副书记,由团或相当于团的党的委员会批准。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党支部的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1) 对连队所有人员,所有组织,实行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的领导,使连队形成统一意志、统一纪律、统一行动的战斗集体。(2) 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连队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党支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连长、指导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3) 通过党员密切联系群众,把全连官兵团结在党支部的周围,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和党支的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