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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年11月,国民政府设立的负责司法行政的机构。设部长一人,综理部务;政务、常务次长各一人,协助部长综理部务。主要职责为:职掌民刑事件,关于人口、户籍,监狱及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下设总务、民事、刑事、监狱四司及秘书处,负责办理具体事务。1928年10月,改名司法行政部,隶属司法院。1931年12月改隶行政院。1934年后仍隶司法院。1948年3月后,改隶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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