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民法》对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
所谓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此种财产不受夫妻财产制的约束。特有财产的所有权仅属于夫或妻一方,另一方不能对该项财产主张任何权利。1930年《民法》第1013条规定了四类特有财产:
❶专供夫或妻个人使用之物;
❷夫或妻职业上必需之物;
❸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财产者;
❹妻因劳力所得之报酬。上述四类法律规定的夫妻特有财产,具有强制性,夫妻双方不能以契约的方式将法定特有财产变更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在适用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特有财产也被排除在外。除法定夫妻特有财产外,夫妻还可以契约的方式将一定的财产定为特有财产,此种特有财产可随时变更,但夫妻双方必须达成一致协议才能设立或变更。夫或妻一方的设立或变更特有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