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民政府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民政府 国民政府是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在广州和武汉建立的革命政权。前身是1923年孙中山在广州成立的陆海军大元帅府。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通过《组织国民政府之必要案》,但因广东革命根据地尚未统一,故未成立正式政府。1925年,孙中山逝世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和帮助下,6月15日,国民党中央举行会议,将大元帅府改组为国民政府,通称“广东革命政府”。7月1日,国民政府在广州正式成立。国民政府采用“委员合议制”,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推定16名委员组成。以汪精卫、胡汉民、谭延闿、许崇智、林森5人为常务委员,汪精卫为主席。任命许崇智、胡汉民、廖仲恺为军事、外交、财政部长。8月26日,军事委员会正式将各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下辖8个军,共10万人:黄埔学生军和一部分粤军为第一军,蒋介石为军长;湘军为第二军,谭延闿为军长;滇军为第三军,朱培德为军长;粤军为第四军,李济深为军长;福建军为第五军,李福林为军长;程潜率领的援粤军合编为第六军,程潜为军长。军事上的整编大大加强了广州革命政府的力量。在行政上,经过第二次东征和南征,统一了广东,接着又实现了两广统一。广东国民政府成立后,内部却不团结。1926年3月,蒋介石夺取了很大权力,担任国民党中央常委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民革命军总司令等要职。1927年1月,随着北伐战争的胜利发展,国民政府从广州迁至武汉,通称“武汉政府”。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于4月18日在南京另立国民政府,与武汉政府对持。6月19日,汪精卫到徐州与蒋介石达成“清党反共”协议。7月15日,以左派自居的汪精卫为首的武汉政府也叛变革命。9月20日,武汉政府和南京政府合流,武汉政府终结。1928年,第二次北伐之后南京国民政府成为唯一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从此,南京“国民政府”便成为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利益的反动政府。 国民政府中国资产阶级建立的政府。前身是孙中山在广州建立的军政府。1917年7月,部分国会议员南下广州,召开国会非常会议,决定成立护法军政府。军政府先后实行元帅制、总裁制、总统制、元首独裁制。孙中山逝世后,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25年7月1日通过国民政府组织法,正式成立。随着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展,1927年1月,由广州迁都武汉。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发动政变,在南京另立国民政府。7月15日,汪精卫在武汉发动反共政变,宁汉合流,成立统一的国民政府。初期,在国民党中央的指导与监督下,实行委员合议制。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任期不定,从中产生5至7人为常务委员,执行日常政务。主席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权力不大。下设若干部、委分管行政事务。设军事委员会和总司令部作为最高军事指挥机关。立法组织、审判组织和监察组织尚不健全。随着全国形式上的统一,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新的国民政府组织法,从此,进入五院制时期。该组织法曾经多次修改,但只局限于国民政府主席与行政院院长在职权上的变化,没有原则性变动。其中,1943年5月修改规定,“主席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之”。同年9月最后一次修改,规定恢复主席负实际责任的制度。国民政府设主席1人,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对外以国家元首身份代表中华民国;主席兼全国陆、海、空三军总司令,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主席与委员组成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作为国务的最高决策机关。直辖机构有文官处、参军处、主计处。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5院分理政务,各院彼此独立,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的事项,由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议决。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由各部署和委员会组成。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由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组成,下设各种委员会。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下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考试院是最高考试机关,独立行使考试权,主要职责是考选和铨叙,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监察院是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权和审计权。各院院长、副院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于政府委员中选任。1946年“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实行总统制。1949年被推翻。 国民政府1925年7月1日将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改组为委员制的国民政府,通称广东国民政府或广东革命政府。1927年1月迁至武汉。蒋介石叛变革命后,4月18日在南京另立国民政府,此后即为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央政府的正式名称。 国民政府 国民政府前身是1923年在广州成立的以孙中山为首的大元帅府。1925年孙中山逝世后,在中国共产党推动下,于7月1日改组为国民政府,通称广东革命政府,是国共合作的统一战线的革命政权。1927年1月国民政府从广州迁至武汉,通称武汉国民政府。同年4月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18日在南京另立国民政府。7月15日,汪精卫叛变革命,武汉国民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合流。从此,国民政府便成为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利益的国民党反动政权。1949年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推翻。 ☚ 省港大罢工 蒋介石 ☛ 国民政府前身为1923年在广州成立的以孙中山为首的大元帅府。1925年孙中山逝世后,在中国共产党推动下,于7月1日改组为国民政府,通称广东革命政府。北伐军占领武汉后,国民政府于1927年1月由广州迁往武汉,通称“武汉国民政府”。是年4月,蒋介石发动了“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于18日在南京另立国民政府。7月15日,以左派自居的清精卫叛变革命,武汉政府与南京政府合流。至此,国民政府便成了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利益的反动政权。1949年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推翻。 国民政府 国民政府中国国民党建立的政权机关。其前身是1923年孙中山在广州领导建立的大元帅府。在巩固了广东革命根据地后,1925年6月24日,胡汉民以大本营总参议代行大元帅职名义,宣布改组国民政府决议案,提出政府的组织原则。7月1日,在广州第一公园举行10人大会,正式成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选举汪精卫为首的16人为政府委员。下设军事委员会、监察院、惩吏院、省政府和市政委员会。这就是广州国民政府。1926年10月北伐军攻克武汉后,国民政府于1927年1月迁往武汉,通称武汉国民政府。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发动政变后,于4月18日在南京另立国民政府,通称南京国民政府。7月15日,汪精卫在武汉发动反革命政变后,于9月武汉政府同南京政府合流,并入南京政府。1928年10月,南京政府实行五院制。行政院下设十个部,九个委员会: 内政部、外交部、军政部、财政部、农矿部、工商部、教育部、交通部、铁道部、卫生部及建设委员会、蒙藏委员会、侨务委员会、劳工委员会、禁烟委员会; 考试院下设考选、铨叙两部;监察院下设审计部;司法部下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立法院没有下设机构。在五院之外设立若干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稽察委员会等。以后国民政府又经过多次变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外代表帝国主义利益,对内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1949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攻占南京,宣告了南京国民政府的结束。 ☚ 国民参政会第四届三次会议 国民政府大学院 ☛ 国民政府国民党政府“行宪”以前的中央政府。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三月孙中山逝世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于七月一日将原来在广州成立的以孙中山为首的大元帅大本营改组为国民政府,通称“广州国民政府”,由汪精卫任主席。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一月,随着北伐战斗胜利发展,国民政府迁至武汉,通称“武汉国民政府”。同年四月十二日当时任国民革命军总司令的蒋介石,在上海发动政变后,十八日在南京另行成立国民政府,以胡汉民为主席,国民政府遂分立为武汉与南京两个政府。同年七月十五日汪精卫以武汉国民政府的名义宣布反共,九月二十日在南京召开了包括宁、汉、沪(即西山会议派)三方面的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联席会议,产生了“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代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职权。特别委员会决定武汉政府与南京政府合并,以南京为中央政府所在地,推选四十三名国民政府委员,组成国民政府。国民政府以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三月十日在武汉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作为法律依据,下设大学院、中央法院、法制院、中央法制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军事委员会以及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四部,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二月,召开了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通过了《改组国民政府案》,制定了《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委员由四十三人增至四十六人,常务委员五至七人,并推选其中一人为主席。下设内政、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农矿、工商七部和最高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大学院、审计院、法制局、建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蒙藏委员会、侨务委员会等机构(在此组织法实行期间所列的机关并未完全成立)。谭延闿任国民政府主席。府内设秘书处、副官处、参事处(在组织法中称为参事厅),办理府内各项事务。同年十月八日,新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公布,确立为五院制。规定国民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组成,国民政府居于五院之上。在中央行政系统中,国民政府为第一级机关,五院为第二级机关,五院所属各部会为第三级机关。按照《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国民政府为执行“党治”的机关,须受中国国民党的指导及监督。其职权约有六项:一、总揽中华民国的治权;二、统帅陆海空军;三、行使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五、行使大赦、特赦及减刑、复权:六、授予荣典。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为国家元首,负实际政治责任,对内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当时由蒋介石出任。主席之下设国民政府委员会,委员会的会议称为国务会议,位于五院组织之上,处理国务和解决院与院间不能解决的事项。设文官处、参军处、主计处,为国民政府的辅助机关。此后国民政府组织法又有几次修改: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十一月,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议决修改了国民政府组织法,其要点为:一、取消“国务会议处理国务”的规定,将行政院会议改为国务会议,扩大行政院的权力; 二、将“公布法令、发布命令经主席及五院院长署名行之”,改为“公布法律由国民政府主席署名以立法院院长别署之”,“发布命令由国府主席署名以主管院院长别署之”。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约法”以后,汪精卫在广东组织了国民党中执会非常会议来抵制蒋介石的国民会议,并于同年五月二十七日成立与南京对立的另一个国民政府。蒋介石为了缓和与反对派的矛盾以便集中力量进行反共的内战,便于同年十月二十七日和粤方在上海召开“和平统一会议”,决定召开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四届一中全会于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十二月通过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其要点为:一、国民政府主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二、五院各自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三、另设军事委员会为全国最高军事机关。此次改组后以林森为主席,汪精卫任行政院长,蒋自任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民国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林森逝世,蒋介石复任国民政府主席。同年九月十日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修改了《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主席复改为负实际政治责任,并为陆海空军大元帅,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五院院长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由国民政府主席在国民政府委员中选任,提请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国民政府于必要时得设置各种直属机关。根据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八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直隶于国民政府的机关有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及军事参议院,十七年后二十年以前(公元1928~1931年)先后设置的有建设委员会,首都建设委员会,中央研究院,总理陵园管理委员会,导淮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以及陆海军总司令部等。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后至抗战以前设置的直属机关有军事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政务官惩戒委员会,西京筹备委员会。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抗战开始,国民政府授权军事委员会执行国民政府统率全国陆海空军的职权,负国防之全责。平时直隶于国民政府的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军事参议院均移归管辖。行政院所属的军政、海军两部并归其兼领,其地位在直隶国民政府的机关中最为重要。“行宪国民大会”以后,国民政府于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改组为“总统府”,参见该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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