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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

武汉国民政府于1927年3月30日颁布并施行。共十六条。条例首先规定“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队,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革命之政策者”,为反革命行为。根据其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分为“首魁”、“执重要职务者”和“帮助实施者”,分别判处死刑至有期徒刑。未遂、预备、阴谋犯者除判有期徒刑外,并科罚金。本条例对于在中华民国内或在中华民国外犯反革命各条之罪者,不问何人均适用之。对公布前未经确定审判之案亦有溯及力。犯反革命罪,如兼犯杀伤、放火、决水、掠夺及其它各罪者,数罪并罚。

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

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

1927年3月30日,由武汉国民政府公布实施,共16条。主要内容为: 对于具有反革命行为的首要分子、执行重要职务及帮助实施反革命行为者分别受处罚;以反革命为目的,统率军队或破坏国家金融机关,分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与世界帝国主义者相勾结,以武力干涉国民政府者,依前条之例分别处分;散布谣言,宣传反革命煽惑文字图画者,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曾有压迫革命运动或农工运动行为者,处以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 国民政府内政部   国民政府水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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