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民法》对夫妻一方亡故后财产划分的规定
采用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则划分的方法不同。在采用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若夫亡故,妻得取回她原有财产,如有短少,可向夫的继承人请求补偿。所谓妻的原有财产是指妻在结婚时所有之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中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夫亡故时,妻仅得享有夫妻财产中原属于她的财产,剩余的财产则作为夫的遗产。若妻亡故,妻的原有财产归妻的继承人所有,如有短少,夫应补偿,但以其短少系因可归责于夫之事由而生者为限。在采用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的半数归属于死亡者的继承人,其他半数归属于生存的一方。前述情形如该生存的一方依法不得为继承人时,其对于共同财产可以主张的数额,不得超过离婚时所应得的数额。在统一财产制中,夫妻一方亡故。妻仅享有具有反还请求权的那部分财产价额,夫享有前述价额以外的全部财产。同时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在采用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都仅拥有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财产,任何一方亡故都不会影响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