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民法》对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
所谓婚姻成立要件是指婚姻关系合法所需具备的条件。一般包含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部分。实体要件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婚龄、是否有法律上不允许通婚的情形,等诸方面。程序要件是指婚姻缔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履行法定手续等内容,1930年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亲属编》对婚姻成立要件做了如下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结婚应有公开的仪式和二人以上的证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八亲等之内旁系血亲和五亲等之内旁系姻亲之辈分不相同者;旁系血亲的辈分相同且在八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在监护关系存续期间内不得结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因奸经判决离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与相奸者结婚。女子自婚姻关系消灭后非逾6个月不得再行结婚,但于6个月内分娩者不在此限。婚姻关系的建立出于胁迫或诈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