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民法》对离婚条件的规定
1930年《民法》规定离婚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一是法院断离。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以契约的形式解除婚姻关系。《民法》规定:“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有二人以上证人的签名。”“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自行离婚。”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协议离婚便取得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协议订立之日起解除。法院断离是指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裁断婚姻关系解除。《民法》规定离婚条件有以下十种:
❶重婚者;
❷与人通奸者;
❸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❹妻对于夫的直系尊亲属进行虐待,或受夫的直系尊亲属的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❺夫妻的一方恶意遗弃他方者;
❻夫妻的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❼有不治之恶疾者;
❽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者;
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❿被处三年以上的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凡夫妻的一方有以上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