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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民政府主席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国民政府主席

国民政府主席

中国国民党国民政府之首。1925年7月在广州成立国民政府时设立。起初由国民政府委员推任。1928年10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奠定了五院制的基础。规定,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兼中华民国陆、海、空军总司令。1931年6月,国民党三届五中全会推举蒋介石为南京国民政府主席,同时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主席对外代表国民政府,为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主席,负责签署政府所颁布的命令,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五院院长、副院长、陆海空军副总司令及直属于国民政府的各院长、部长、会长,均由国民政府主席提名任免。1931年12月,国民政府召开四届一中全会,蒋介石下野,由林森担任国民政府主席。会议重新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主席的实际权力缩小,成为 “不负责实际政治责任”的 “中华民国元首”,并“不得兼其他官职”。此后,主席的权力更加缩小,仅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由行政院院长负实际行政责任,处理全国政务。1943年8月,林森去世,由蒋介石代理国民政府主席。9月,国民党召开五届十一中全会,蒋介石正式就任国民政府主主席,并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恢复主席负实际责任地制度,确定:国民政府主席为中华民国元首;主席为陆海空军大元帅; 五院正副院长由主席提请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 五院院长对主席负责。1947年3月,国民党召开六届三中全会,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主席任期为五年,得连任。1948年3月,国民党在南京召开“行宪国大”,将国民政府改为总统府。根据“中华民国宪法” 规定,总统为 “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等,宣告了国民政府主席的结束。

☚ 国民政府主计处   国民政府外交委员会 ☛

国民政府主席

国民党政府“行宪”以前的国家元首。其职权因政情和人物的的变动而有不同,多数时候只是名义上的元首。参见“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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