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结党抢劫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结党抢劫案 结党抢劫案此案发生于1917年初。江西省南康县和崇义县三点会的首要分子,拜台结党,收藏爆裂物,并且勾通外县匪徒,接济枪弹火药,约定日期抢劫集市。此事被觉察后,几个人即被捉拿到案。对于他们的行为应该成立何项罪名,该县地方审判厅和江西省高等审判厅均有两种说法。甲说认为,根据《惩治盗罪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法律要义,具有扰害公共安宁的意思,是本罪成立的最重要条件。因此,收藏爆裂物的人必须具有扰害一般公共安宁的犯意时,才可以援引此条论罪。此条称为匪而称为盗,原因也是如此,如果三点会会徒与邻境党羽勾通,都是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几个月之前表示出某日抢劫某目的地的意思,因而预备火药,还没有着手就被发觉,这种情况不仅难以以罪论,即使是强盗罪亦尚未成立,似乎只构成刑律第二百零三条,和《治安警察法》第二十八条的俱条罪。乙说认为,据刑律第二百零三条的危险物罪,少数人意图为犯罪之用而收藏爆裂物等危险物品的,此罪即告成立。至于会匪号召党徒收藏爆裂物,并勾通外匪接济枪弹火药,约定日期抢劫某地集市,显然有扰害公共安宁之犯意,其情节比危险物罪更为严重,故不能以危险物罪论。况且就盗与匪的关系看,二者有时合而为一,就是说匪通常要为以得财为目的的强盗行为,很少听说许多匪徒火药定期抢劫是不含有得财目的的。而强盗未必要为匪之行为,所以盗与匪相比,匪更具有危害性,对匪更要防范。在《惩治盗匪法》第四条第一款也因此规定,只要意图扰害公安,制造、收藏或携带爆裂物品者,此罪即成立,而不必待其着手此罪才成立。本案罪犯有扰害公安之犯意,又有收藏爆裂物之行为,虽未着手也成立此项罪行。因此江西省高等审判厅函转大理院察核。大理院查明本案情形后,认为乙说适当。 ☚ 非法婚姻案 房产归属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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