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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司法、行政等高度自治权。其中,(1)立法权包括:❶制定法律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广泛的制定法律权。除国防、外交和其他与国家主权有关的事项外,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就自治范围内的所有事项立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既有权制定一些单行法规,也有权制定在许多国家只有中央国家机关才能制定的法典式的重要法律,如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以及相关诉讼法典等等。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只需完成法定程序就生效,无需申报中央批准。
❷修改澳门基本法提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行政长官同意后,通过其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❸基本法的解释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自行解释澳门基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也可依法对澳门基本法其他条款进行解释。(2) 司法权包括: ❶审判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审判权,法院和法官履行审判职能,只服从法律,而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❷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有权依法对各类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❸检察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❹司法体制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自成体系,与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没有隶属关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与我国内地其他地区不同的法官体制,法官由行政长官依法任命,其薪金、福利、退休、免职等均不同于内地;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澳门执业的规定。(3) 行政权包括: ❶行政法规制定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法规由政府草拟,行政长官制定并颁布执行。
❷人事任免权。行政长官有权依法任免立法会部分议员、行政会委员、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检察官、政府主要官员等。
❸政策决定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自行制定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政策。
❹社会治安管理权。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的保安部队、治安警察部队、海关、司法警察等执法机构,完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组织、管理和指挥。
❺执行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澳门基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❻出入境管理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世界各国或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实行管制。
❼专业管理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专业制度,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有关评审和颁授各种专业和执业资格的办法。
❽土地管理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按照有关土地法律及政策自行处理澳门的土地问题。
❾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管理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独立,自行支配所有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决定税种、税率及其他税务事项; 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监管并保障金融市场和各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由; 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工商业发展政策,保持单独关税地区的地位,实行自由贸易政策。
❿航运和民用航空管理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自行制定搬运政策; 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项管理制度。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对外事务方面享有下列权力: 参加有关的外交谈判; 开展对外经济文化交流; 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适用有关国际协议; 签发护照和旅行证件; 设立涉外官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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