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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民经济动员法规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国民经济动员法规

国民经济动员法规guomin jingji dongyuan faguimobilization laws of national economy

国家进行国民经济动员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世界各国通过立法进行经济动员,始见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1793年法国制定了《全国总动员法令》。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经济动员法规,如德国1916年12月5日通过的《祖国补助勤务法》。美国1935年2月制定了《克拉克法案》,对战时资本、资源、财产征用、贸易、金融和保险等均作出了规定。1938年日本颁布《国家总动员法》;法国颁布了《总动员法》;1939年英国颁布了《紧急全权国防法案》;1941年苏联颁布了《关于战时状态法令》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进一步加强了国防立法工作。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动员法规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国会通过并颁布的基本法规;二是总统颁布的行政法规;三是国防部长颁布的国防部指令;四是有关部门颁布的条例、条令。《国家安全法》、《国防生产法》、《战略与重要物资储备法》、《军事储备法》、《国民防卫法》、 《国防设施法》、 《军事拨款法》都对经济动员提出了要求。苏联的经济动员法规在苏联宪法之下分为四个层次:一是最高苏维埃通过并颁布的法律;二是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颁布的命令;三是部长会议颁布的命令和决定;四是国防部及各有关业务部颁布的命令。其中与国民经济动员较为密切的法规有:《动员机构组织条例》、《关于对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工厂建设双套厂的决定》及《政府和有关部门战时成立专门部队的条例和办法》等。
中国的经济动员立法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如战国时期的《司马法》,秦汉时期的《屯表律》,隋唐时期的《厩库律》、《永微律》,宋代的《大元通制》,明代的《垛集令》,清代的《定工部则例》,国民党政府时期制定的《国防总动员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济动员立法在继承历史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国防法》、 《人民防空法》和《国防交通条例》等。这些法规的颁布,为经济动员提供了保障。然而,中国经济动员法规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健全法规体系,实现经济动员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仍将是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国民经济动员法规的重要作用主要有:
❶确定经济动员组织机构的职责及相互联系,规范国民经济动员组织体系;
❷规定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责任。保证机关、团体、公民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动员效率;
❸确立完善的动员程序和转换机制,以便一旦战争爆发,可迅速有效地动员人力、物力和财力为战争服务;
❹保证动员机制的有效运转,提高各种动员制度、措施的权威性,通过国家权力保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可靠控制和科学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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