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航海政策
清代实行禁海闭关政策,大致经历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从顺治元年到十二年(1644~1655年)为一般禁海时期。主要沿袭明朝禁海政策,清政府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和办法:第二时期,从顺治十二年到康熙二十三年(1655~1684年)为严厉禁海时期,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政府更实施残暴的“迁界”措施,勒令沿海人民一律后撤30至50里。界外船只茅屋全部烧毁,城堡全部拆除,片板不许下海,粒米不许越界,断绝内外一切交通;第三时期,从康熙二十三年到五十五年(1684~1717年)为加强限制时期。康熙虽然宣布开放海禁,但仍规定许多限制,对船舶规模、船舶标志、船舶航行范围、携带粮食和武器数量以及装载的货物均有严格限制;第四、从乾隆二十二年到道光二十年(1757~1840年)为广州一口开放时期,直至鸦片战争爆发一直没有变化。清政府采取禁海闭关政策,主要为防止中国人民与外国人接触,影响它的封建统治。这个闭关政策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外国先进的文化、科学、技术的输入,造成中国科学技术的长期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