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汉字标准字典︱凡例 凡例 1.本字典收国际标准ISO-10646,即国家标准GB-13000所含20902个汉字字形,及ISO-10646.1所含FE40—FEA4等101个汉字字形。 每个字形立一个字头,共21003个字头。 有异读的字头每一读音立一音项,用“(一)(二)(三)……”等分别标示,不另立字头。 2.字头按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与国家出版局1983年联合发布的《汉字统一部首表(草案)》规定的201部归类依次排列。 同一部内字头按笔画数由少到多排列;笔画数相同按第一笔笔形横(一)、竖(丨)、撇(丿)、点(丶)、折(乙)为顺序排列;第一笔笔形相同按第二笔笔形排列,依此类推。 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1988年3月25日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所收7000字字头右上方加“*”表示。 4.字头后在“( )”内按1986年新版《简化字总表》列出与字头对应的繁体字形,按《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列出与字头相对应的异体字形。 先列繁体字形,后列异体字形。 异体字形左上方加“△”表示。 只对应于某个音项的繁体、异体字形,在繁体、异体字形的右上方加“(一)(二)(三)……”等表示;只对应于某个义项的繁体、异体字形,在繁体、异体字形的右上方加“①②③……”等表示。 5.字头后标注该字形的区位码。 6.只用于某多音节词的字,用“[ ]”列出该多音词,然后对该多音词注音、释义。 7.按《汉语拼音方案》用汉语拼音字母依普通话读音注音,按四声标调,轻声不标调。 不注字头的变调和变读,必要时用文字说明。 8.有异读的字,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视部1985年12月27日修订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审订的读音注音;未经审订的,按约定俗成的原则注音。 9.释义或举例中出现的多音字,不易区别读音时,在该字后加“( )”注音。 10.不区别意义的异读音,不另立音项,只在字头后的注音后用“( )”标注又音。 11.同一字头、同一音项的不同义项,分条注释,用“①②③……”等分别表示。 同一义项下再分条,用“1.2.3.……”等表示。 “[ ]”中的多音词,如分条注释,也用“1.2.3.……”等表示。 12.释义或举例中需加解释的词语在该词语后加“( )”说明。 13.较冷僻的古汉语义项或例词、例句后用“( )”列举出处。 14.例词、例句用“/”分隔。 例词、例句中出现的字头和“[ ]”中的多音节词,用“~”代替,一个“~”代替一个字头或一个多音节词。 15.释义前的“〈文〉”表示字头或所释义为古语;“〈方〉”表示字头或所释义为方言;“〈口〉”表示字头或所释义为口语。 16.仅在日本和韩国使用的字形,在字头后标明“日本汉字”或“韩国汉字”,不再注音、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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