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标定理论”。西方犯罪学有关犯罪原因的理论。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犯罪学家艾里克森、罗森哈姆、李默特、贝克尔等人在 《关于越轨行为的社会学评论》、《对“污点”的两次研究》等著述中提出。该理论从社会过程分析犯罪原因,认为一个人是否犯罪或越轨不是决定于行为人自己的行为而是决定于公众的看法,社会给一个人贴上 “犯罪”或 “越轨”的标签后会产生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作用。积极作用在于能够防范真正的危险分子,预防他们再次犯罪; 消极作用则在于使一些无辜清白的人被排斥于正常社会之外,迫使他们犯罪。这一理论尤其重视“贴标签”后的社会心理效应,认为人一旦被贴上“越轨”标签,便会受到歧视,自己亦会改变自我观念及其对社会的态度,最终被迫走上犯罪道路,而不十分关注犯罪的初始原因。
标签论labeling theory
亦译“标定论”、“贴标签论”。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解释越轨行为的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有贝克尔(Howard S. Becker,1928— )、利默特(Edwin M. Lemert,1912—1996)、埃里克森(Kai T. Erikson,1931— )等人。标签论是从象征互动理论发展而来的,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有萌芽,在60年代开始形成,到70年代中期发展到高峰。到80年代时,仍然有人在研究。这一理论强调,违法犯罪并不是一个人行为的固有性质,而是他人根据法律规范惩罚犯罪人的结果。所谓违法者,只不过是一个成功地被赋予了一定标记的人,而所谓违法行为,也只不过是一种被人这样标定的行为。这一理论从社会和他人对越轨者的反应的角度解释越轨行为,主要阐释人在进行初次违法犯罪后再进行违法犯罪的原因。认为,社会和他人是否把一个人视作越轨者,对一个人是否产生越轨行为起关键作用。根据人们遵守和违反法律的情况,人被贴上“守法者”和“违法者”的标签,标定 “违法者”,引起社会成员对违法者的更多的谴责等行为。标签论主张,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一旦被社会揪出来,被贴上标签,无论是受到刑罚或是进入矫正机构,越轨行为会不减反增。这种现象可称为“越轨扩大”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