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罗马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罗马法古代罗马国家法律的总称。有广、狭义之分。广义泛指从公元前753年罗慕洛建立罗马城邦国家至公元1453年东罗马帝国灭亡期间建立的整个罗马法律体系; 狭义专指《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专指罗马私法。罗马法以市民法为起点和主线形成了三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1) 市民法。又称“公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城邦市民的法的统称;(2) 最高裁判官法。又称“法官法”、“大法官法”,即由最高裁判官所颁布的告示形成的法律。(3) 万民法。即适用罗马国家的 “外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罗马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习惯法。罗马王政时期法的主要表现形式。(2) 议会制定的法律。即由罗马共和时代曾经存在的三种议会(贵族议会、百人团议会、地方议会) 制定的法律。(3)裁判官的告示。(4)元老院决议。帝政初期,元老院决议开始成为正式的法律文件,后被皇帝敕令所取代。(5) 皇帝的敕令。帝政时代,随着帝王权威的扩张,皇帝的敕令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6) 法学家的解答。公元426年,东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皇帝瓦楞提尼亚鲁斯三世颁布敕令,明确宣布五大法学家(即公元二、三世纪之交,罗马最著名的法学家伯比尼安、盖尤斯、乌尔比安、保罗和莫迪斯蒂努斯,号称“法学界五杰”)的著作连同他们引用过的其他法学家的著作均具有法律效力。罗马法内容广博,既有公法又有私法,既有程序法又有实体法,但其精华在于私法部分。罗马私法或罗马民法实际上成了罗马法的同义语。共和时期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帝政时代的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罗马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人法规定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婚姻家庭制度,家长权,监护及保佐;物法规定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有关问题; 诉讼法规定法院组织、诉讼原则、诉讼程序 (法定诉讼和程式诉讼)及诉讼时效等。罗马法对近代资产阶级民法有直接深刻的影响。例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以 《法学阶梯》为蓝本制定的;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采《学说汇纂》体系,从概念术语乃至某些具体制度均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罗马法对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罗马法 罗马法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古代奴隶制法中最发达、最重要的法律。内容包括国家法、刑法、私法等,实体法、程序法不分。其私法即罗马民法,体系完备、严谨,内容充实、精辟,对简单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调整,形成诸如物权、债权、契约、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并成为近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的主要依据,尤其对大陆法系民法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故法学家常将罗马私法称为罗马法。公元6世纪,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us Ⅰ,483—565)的主持下,将罗马法整理编撰为《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新敕》四个汇编,至12世纪中叶,前期注释法学派将其命名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简称《国法大全》。《国法大全》集罗马法之大全,但其主要内容仍是调整公民之间的如人格权、身份权、亲属权、财产所有权、债权等民事规范,故《国法大全》又称为《民法大全》。恩格斯评价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4卷第248页),“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6卷第169页)。 ☚ 民法 市民法 ☛ 罗马法从罗马国家形成(前7~前5世纪间)至拜占庭(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年在位)1000余年,共经历4个历史阶段:❶王政时代(约公元前753~前510)构成的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前者只对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适用,后者只对平民(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适用; 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公元前6世纪塞维·图里乌改革立法是其产生标志。王政时代实行习惯法。共和国时代于前450年完成的《十二表法》为首部成文法。经大法官的司法活动,又形成了市民法和万民法体系。帝国时代皇帝敕令为主要法律渊源,其间法学家的著述和争辩更推动了罗马法的大发展,体系内容遂逐渐完备充实。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进行了法典的系统编纂,后被合称为《国法大全》,乃集罗马法之大成。最完备的是私法,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对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契约及其他财产关系都作了详尽规定。是古代法律中反映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对后世法律,特别对资产阶级民法有极大影响。 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不仅包括从公元前753年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罗马法历史跨越了大部分古代法时期和部分中世纪法时期这样漫长的历史时期。在罗马法的不同历史阶段中,其渊源也不相同。王政时代,构成罗马法的有习惯法、人民大会和平民会议的决议。共和时代末,元老院决议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人民大会和平民会议的法律。到了帝国时代,逐渐由皇帝独揽立法大权,法律、法令均采用皇帝敕令的形式,法典的编纂也取决于皇帝的意志。 罗马法 罗马法Roman Law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不仅包括从公元前753年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罗马法历史跨越了大部分古代法时期和部分中世纪法时期这样漫长的历史时期。在罗马法的不同历史阶段中,其渊源也不相同。王政时代,构成罗马法的有习惯法、人民大会和平民会议的决议。共和时代末,元老院决议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人民大会和平民会议的法律。到了帝国时代,逐渐由皇帝独揽立法大权,法律、法令均采用皇帝敕令的形式,法典的编纂也取决于皇帝的意志。 ☚ 硬性推定 大陆法 ☛ 罗马法 罗马法Roman Law古代法中反映私有制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指自罗马奴隶制国家形成至拜占庭(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1 000余年中罗马的奴隶制法。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5世纪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执政期间(公元527—565年),先后公布了三部法律汇编:《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其中后两部以法学为主要内容。此外,在编纂上述法典后,又把以后颁布的敕令汇编为《新律》。以上四种法律汇编,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拜占庭帝国的第一部法典。罗马法中规定的一系列民法制度同样适用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正如恩格斯所说,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 ☚ 国际商事惯例 教会法 ☛ 罗马法 罗马法泛指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 (公元527-565年) 1000余年间的全部法律。它主要由成文法和裁判官法构成。其中重要的成文法典有: 公元前454年的 《十 二铜表法》 和公元535年前后查士丁尼主持编纂的《民法大全》(或称《国法大全》)。《民法大全》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发展的顶峰。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别,前者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早期罗马法不成熟的法律; 后者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到后来,市民法逐渐与万民法统一。罗马法是第一个世界性的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古罗马高度发展的简单商品经济是罗马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土壤,而发达的罗马法又保证了罗马商品经济的繁荣。罗马法的内容相当丰富,其精华在于它的民法部分。罗马法对后来的法律具有重大影响,现代法律尤其是民法的许多原理、原则、制度,都可以从罗马法中找到渊源。 ☚ 法国民法典 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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