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体系市民法与万民法所构成的两元制体系,它取决于罗马法律发展史上市民法与万民法的长期并存。市民法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万民法则为后期罗马法的产物。前者是具有鲜明民族特征的、罗马城邦的地方法;后者则是摈除了民族和地域局限、普遍适用于一切民族或国家的“国际法”。但无论市民法还是万民法,实质都在维护罗马奴隶国家的利益。正因如此,二者最终才得以熔为一体。关于罗马法体系的分歧由来已久。罗马法的黄金时代即古典法时期就有了二分法与乌尔比安三分说的争论。盖尤斯认为:罗马法乃由市民法与万民法构成,而所谓自然法不过是体现为万民法的理性观念,是为二分说。乌尔比安则认为:自然法是自然指导一切生命物的法律,根本不同于万民法。故罗马法当有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三种成份,是为三分说。后世法学家们关于罗马法体系的争议,都是承此分歧而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