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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罗马法复兴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罗马法复兴

公元12世纪后,因西欧各国出现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故称。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虽在西欧各日耳曼王国作为适用罗马臣民的法律被部分保留下来,但从整体上已经中断。公元11世纪左右,西欧商品经济逐渐恢复,在城市和农村中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动产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出现了许多新的关系需要调整。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时期形成的地方习惯法因缺少对这些关系的规定已无法适应。在这种情况下,罗马法作为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最完备的法律适应西欧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重新被人们所重视。西欧“复兴”罗马法是从大学研究《国法大全》开始的。公元12世纪中叶,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法律系以深入研究和注释罗马法《国法大全》而闻名,并形成注释法学派,创始人伊纳留 (1055—约1133)对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作出重大贡献。后欧洲各国学生纷纷到此留学,至1200年学生已达万人,他们回到本国后,传播运用罗马法知识,对整个西欧“复兴”罗马法起了很大作用,其中很多人被吸收到各国政府中担任行政和司法职务,取代了过去教会僧侣的地位。13世纪创立的其他一些大学法律系也以研究讲授罗马法为主课,进一步扩展了罗马法的影响。此后,注释法学家们在研究论述罗马法的同时,注重将罗马法同现实生活结合加以运用。“复兴”罗马法的潮流从意大利扩展到西欧各国,法国、德国等国相继普遍接受罗马法,罗马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罗马法的运用促进了西欧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为后来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提供了现成的法律模式,意义深远。

罗马法复兴

欧洲重新研究和发展罗马法的一个时期。12世纪起,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以查士丁尼法典被发现为标志,首先在意大利(以博洛尼亚大学为中心),然后在法、德等国,开展了对罗马法的系统研究,法院也引用罗马法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此后经约300年的发展,至16世纪罗马法便成为一种内容适中、原则统一、结构完备的系统法例,并成为欧洲本土的普通法。是大陆法系形成中的一个重要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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