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罗马法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罗马法学泛指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学,尤指罗马共和国末期至公元3世纪的法学以及3世纪末叶至6世纪法学家编纂法典的重大成就。罗马国家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最初为贵族中的僧侣垄断。公元前254年僧侣戈伦卡留斯将有关文献全部公开,并公开讲解法律,学习法律的人遂不限于僧侣,法律研究者逐渐增多。后一些法学家将提出的法律问题及其解答汇编成书,并从中概括出一般性规则。至共和国末期,有人将这些规则又整理成书,遇有法律未规定的问题,即根据书中规则加以解决,从而使罗马法学有了发展。在研究罗马法学的多数著作中,一般将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3世纪称为罗马法学的“古典时期”。在这一时期,出现了新的法学家集团,即通常所说的罗马法学家。他们参与立法,出任高级行政和司法官职,编写法学著作并解答法律问题。奥古斯都(前27—公元14在位)统治时授予某些法学家以解答法律的特权,公元426年又颁布了《学说引证法》,从而使这种解答成为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帝国初期法学家曾分为普洛库卢斯派和萨宾派两大学派。公元3世纪出现了伯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和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罗马法学家多根据古希腊斯多葛派的哲学论证了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关系,论证了罗马皇帝的专制权力,尤其是详尽地说明了有关简单商品经济本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5—565在位)下令系统编纂罗马法,从而产生了以后命名为 《国法大全》的著名法典,该法典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之大成,后世所称的罗马法和罗马法学往往即以此书作为代表。参见“普洛库卢斯派”、”“萨宾派”、“五大法学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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