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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乐,指金石、丝竹、笙歌、鼓舞、杂戏之类。按唐律规定,凡于父母及夫之丧期内忘丧作乐的徒三年,杂戏徒一年。而逢别家奏乐而去欣赏或别家举行礼宴酒会而去参加的,各杖一百;即使路遇奏乐而遂者,也要杖一百。于期亲尊长丧期内忘丧作乐,重则杖八十,大功以下从轻,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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