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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天津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天津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1984年10月25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共15条。主要内容是:
❶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基层组织,都应积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追究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任何公民都有权制止、检举、揭发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❷坚持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在招工、招干、招生、提干、评定职称、分配住房、分配房基地、分配劳动报酬等项工作中,各单位不得对妇女作出歧视性的规定。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
❸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同男子平等。禁止打骂虐待妇女的行为。妇女因受家庭成员打骂虐待而提出控告的,应认真解决,或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❹禁止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家庭。因第三者介入,致使他人婚姻家庭遭到破坏或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情节轻微的,分别由所在单位或基层政权、群众组织对第三者和有过错的一方给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责令双方割断联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部门给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家庭构成重婚罪或引起虐待、伤害、杀人等其他刑事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❺严禁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女婴。故意残害婴儿,致婴儿伤亡的,按刑法规定处罚。公安部门要认真追查杀害、残害、遗弃婴儿和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要积极进行解救。

☚ 北京市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决议   上海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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