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终止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