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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观主义”的对称。又称“行为主义”。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危害行为所造成的事实,即应以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对实害大的处以重刑,对于实害小的处以轻刑,而不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例如,惯犯犯轻罪仍从轻处罚,偶犯犯重罪也从重处罚。刑法学旧派学者多采取客观主义。在刑法的许多具体问题上,刑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间有着显著区别。参见 “刑法主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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