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毓颜、黄守理汉奸案
1946年7月17日,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开庭审理冯毓颜、黄守理汉奸一案。冯毓颜,河北房山人。“七·七”事变前曾任国民党河北省张北县、万全县等地法院院长。抗日战争爆发后,受日寇特务机关命令,主持伪政权司法行政事宜,先后充任张家口、张北等地伪法院院长、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高等检察厅厅长、司法养成所所长、最高法院推事等职,深得日寇信任,曾被敌寇誉为伪蒙疆司法界“唯一合格的法官”。黄守理,福建建瓯人,抗战前任国民党绥远地方法院推事。抗日战争爆发后,出任伪绥远维持会司法局推事、大同等地法院院长、推事、张家口市地方法院院长等职,曾获日寇“肇建”、“司法”等奖章。在法庭上,该二犯对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7月28日,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第二次开庭,根据《修正汉奸惩治条例》,依法判处该二犯有期徒刑十五年,夺公民权十年,汉奸财产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