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计入成本的费用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列入施工、生产、机械作业、运输、商品材料购销成本的,有以下几项: (1)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2)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 (3)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 (4)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5)按照规定购买国库券的支出和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 (6)企业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资金。 (7)企业自办招待所的各项费用支出。 (8)与本企业施工生产无关的其他费用。 再如已领未用的材料物资,也不允许计入成本。对于既没有国家法律规定,又没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批准取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无法拒付的,应由企业留用的利润开支,不能计入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