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农产品价格
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3年),为恢复国民经济,首要任务是治理长期战乱和殖民统治给国民经济造成的创伤,扭转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生产凋敝、民不聊生的局面。当时,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私营经济大量存在,国营经济刚刚建立,五种经济成分并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允许私人商业和个体商贩经营农副产品,鼓励他们组织农副产品进城,活跃城乡市场。
这一时期农产品价格政策主要是逐步建立起价格管理机制,不断调整农产品价格,改变价格无序状态。首先是国家贸易机构要挂牌收购和销售,积极引导私人企业和个体商贩向国家规定的价格靠拢,限制他们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鼓励合法经营。继而又要求他们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次运用经济手段搞好吞吐,平抑价格。1950年9月东北人民政府规定了棉花与高粱合理比价关系。每公斤皮棉折高粱21公斤,大麻折一等高粱11公斤。同年11月又决定对棉花实行统一收购,由花纱布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统一经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插手。1951年9月东北计委将棉、麻、烟与高粱的比价进行合理调整,将皮棉收购价格每500克调为0.98元,大麻一等调为0.43元,烤烟一等调为0.814元。10月大豆收购价格提高7.7%,水稻提高9.1%,大米销售价格提高10.3%,豆油提高13.6%,为缓冲大米资源不足,面粉销价降低10.3%。1952年1月由于上年粮食欠收,为使国家掌握更多粮食,并照顾农民收入,辽宁省将玉米、高粱、谷子收购价格提高10%,成品粮销价也提高10%。5月,鉴于粗粮不足,面粉稍有盈余,大豆、豆油偏紧的情况,高粮米销售价格平均提高5.7%,豆油提高5%,面粉下调5.8%。10月再次提高高粱收购价格2.5%。1953年10月辽宁6种主要粮食平均收购价格提高12%,原粮销价按当地收购价加5%为批发价,再加5.5%为零售价。5月份还对生猪收购价格做了调整,将沈阳、抚顺生猪每500克收购价格提高为0.34元,鞍山、本溪为0.33元,大连为0.35元,猪肉批发、零售价格不动。
1953年与1950年相比,粮食收购价格平均提高了29.1%。其中水稻和小麦提价较多,小麦提价36%,水稻提价39.2%,大豆提价25.8%,粗粮提高24%左右。油料和经济作物按照粮食比价的要求,也都做了相应的调整(见表7-3-1)。
在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同时,销售价格也做了相应的调整。价格变动的特点是粗粮价格提高较大,细粮价格提高较小,这主要是为解决粗粮相对供应不足,细粮特别是面粉相对偏多而采取的措施。如小麦购价提高36%,面粉销价提高24.4%;相反高粱购价提高22.4%,而高粱米提价幅度则为49.4%。这一时期,五种成品粮销价平均提价幅度为44%,比购价提价幅度29.1%多14.9%。说明购销差价还是比较大的,有利于粮食经营,对调动粮商的积极性有一定的好处。当时,国营粮食部门主要是通过吞吐方式平抑粮价。当粮价上涨时,向社会抛售粮食;下跌时,积极扩大收购,阻止粮价继续下跌。总之,这时的购销价格安排基本上是按经济规律办事的,体现了顺价销售的原则(见表7-3-2)。
表7-3-1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粮棉油收购价格变动情况
年 份 | 玉 米 | 水 稻 | 大 豆 | 小 麦 | 高 粱 | 谷 子 | 花 生 | 芝 麻 | 棉 花 |
1950 1951 1952 1953 1953:1950 | 3.38 3.39 4.04 4.29 26.9% | 5.99 6.42 7.22 8.34 39.2% | 5.28 5.38 6.11 6.64 25.8% | 7.38 8.07 9.63 10.04 36% | 3.70 3.61 4.21 4.53 22.4% | 3.68 3.67 4.26 4.58 24.5% | 6.47 6.93 8.56 8.87 37.1% | 11.41 12.51 14.84 14.01 22.8% | 0.843 0.912 0.912 0.893 5.9% |
注: 购价单位,粮油为元/50公斤,棉花为元/500克,均为年度平均价格。
表7-3-2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粮油主要品种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年 份 | 面 粉 (标粉) | 大 米 (标一) | 高粱米 (中等) | 小 米 (中等) | 玉米面 | 豆 油 (中等) | 猪 肉 | 鸡 蛋 |
1950 1951 1952 1953 1953:1950 | 19.55 19.70 21.12 24.32 24.4% | 10.37 12.23 14.28 15.81 5.25% | 5.16 5.38 7.15 7.71 49.4% | 5.55 5.79 7.49 8.04 44.9% | 4.08 4.85 6.05 6.17 51.2% | 0.282 0.316 0.395 0.418 48.2% | 0.38 | |
注: 销价单位,粮食为元/50公斤,豆油、猪肉为元/500克,均为年度平均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