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主义法学以实证主义观点和方法观察和分析法现象的法学。很多情况下,它被当作法律实证主义或分析主义法学的同义语。但严格说来,实证主义法学除了法律的实证主义以外,应是社会的实证主义法学即社会学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又称“实证法学”、“法律实证主义”。通常泛指以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 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的总称。认为无论是各种自然法思想,或康德、黑格尔等的法学思想,均属形而上学,唯有以 “实证”事实为依据的法学才是“科学”。并认为国家与法的本质是不可知的,法学只应综合分析实在法的规范,不应研究法的本质。从19世纪下半期开始,实证主义法学长期占居优势,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形式的新自然法学又逐渐兴起。 实证主义法学又称“实证法学”、“法律实证主义”。以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的西方各法学派别的总称。狭义仅指各分析法学,故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强调“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实在法)与“应当是这样的法”(正义法、理想法)的区别。法与道德无关或无必然联系。法学只研究实在法,分析其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