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关怀,增进其身心健康,促进学习先进人物活动的开展,形成尊敬先进人物的良好风气,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对组织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休养所需要经费的问题,明确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每年可以组织企业的少数全国和省市自治区一级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或有突出贡献的模范先进人物进行短期休养,具体人数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并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工作(生产)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工作(生产)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