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立法权限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立法权限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 第五条 下列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一)除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事项; (二)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的事项; (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事项,但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七条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按照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立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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