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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合作社条例》规定:(1)凡注册合作社均可修改其章程包括公布其名称的章程,社员的权利或义务均不受修订所影响。(2)每一注册合作社应有地址供接收通告及通讯之用。(3)凡注册合作社应保存本条例、规则、章程、社员名册各一份,公开让人在注册社址免费查阅。(4)凡注册合作社的社员不论其产品为农业、畜牧、林业、渔业、工艺或其他产品的,应与合作社订立合约,其产品应向该社或经由该社出售其全部或指定数量、比例。违反合约者须向该社缴付毁约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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