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对从各经济特区境内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和对外开放的特区专用口岸进入特区,或从特区出境的客商实施管理的特区法规。 1981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5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1982年1月1日施行。共12条。主要内容是:(1)从香港、澳门入境按不同情况办理入境手续: ❷ 港澳同胞凭《港澳同胞回乡证》及附页或附卡,查验放行。对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事业及购有住宅或常住需经常入境的,可持特区发展公司的证明或《港澳同胞居住证》申请,由特区(市)公安局加签,免填附页或附卡。 ❸ 台湾同胞从香港、澳门进入特区,凭本人身份证明通过中方委托的旅游等机构办理入出境申请手续,签证机关发给入境出境证明。(2)从其他国家、地区直接申请入特区的外国人,持入境签证验证放行。 外国人、华侨的旅游团体自港澳入特区,可发团体签证验证放行。(3)特区内有住宅或常住在半年以上1年以下者,由特区(市)公安局发给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者分别发居留证和居住证,每年验证1次。(4)入特区人员的行李物品按海关对经济特区管理规定办理。对从疫区来的人员、物品或属于中国法定检疫对象入境时应接受查验。 (5)来往经济特区和港澳间的交通运输工具,须经特区(市)政府批准,特区(市)公安局发通行证查验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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