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向外商有偿出让部分国有工业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向外商有偿出让部分国有工业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90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施行。共24条。《办法》所指的外商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规定向外商有偿出让国有工业企业的产权,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应在不影响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不影响本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进行;所指的企业产权有偿出让是指对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让渡的一种经济行为,企业可以出让全部产权,也可以出让部分产权。《办法》对向外商有偿出让企业可选择的方式、进行资产评估、同时转让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付款方式、产权转让的程序、产权出让后所享受的各种优惠待遇,对被出让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的安置、外商获得的产权允许转让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 000000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