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86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条例》根据《矿产资源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共五章39条。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领到采矿许可证,并办清有关手续,取得采矿权方能进行采矿活动。条例还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企业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的范围,申请开采的办法和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 ☛ 00000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