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共7章60条。主要内容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维护上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而规划,管好、用好、保护好辖区内的土地,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实施办法》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对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以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