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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施行。共20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开放区。《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或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办法》对开发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管理等作了相应的规定。(盘天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1990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施行。共8章45条。《办法》规定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这里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办法》的规定取得上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上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土地使用者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办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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