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1979年12月自治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黄荣(壮族)为主任,梁华新(壮族)、钟枫、郭质甫、李殷丹、林克武、石兆棠、叶馥荪、赵明坚(女、壮族)、蔡勇为、陈岸、任国章(壮族)、陆榕树(壮族)、甘怀义(壮族)、秦振武(侗族)为副主任,委员50人,其中壮族21人,1983年4月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六届人大常委会,黄荣(壮族)为主任,钟枫、李殷丹、林克武、石兆棠、叶馥荪、赵明坚(女、壮族)、韦章平(壮族)、甘怀义(壮族)、秦振武(侗族)、张景宁为副主任,委员46人,其中壮族11人。1985年6月召开的自治区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接受了黄荣、叶馥荪因年事已高提出辞职的请求,补选了在此之前已辞去自治区副主席职务的甘苦(壮族)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补选黄嘉为副主任。1988年元月召开的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七届人大常委,甘苦(壮族)为主任,金宝生(瑶族)、黄嘉、韦章平(壮族)、石兆棠、赵明坚(女、壮族)、张景宁、丘文懿、田民、黎济武为副主任。委员45人,其中壮族12人。1989年1月召开的自治区第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补选黄保尧(壮族)为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决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批准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厅、民族委员会等工作部门。自治区第六、第七届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厅和法律、民族、财政经济、教科文卫、华侨等五个工作委员会,并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这五个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除编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外,还办有《广西人大工作》定期刊物。 ☚ 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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