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
1986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共10章42条。适用于在广西境内从事生产活动的 一切企(事)业单位,包括在广西境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独资经营企业。《条例》坚持了劳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实行劳动保护监察制度。对劳动保护工作的职责,工程建设和劳动场所、设备的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劳动卫生、劳动保护教育、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奖励与惩罚等作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