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990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共5章41条。《条例》中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设主席团,主席团设专职常务主席,代表大会任期三年。规定了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其中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有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专职常务主席或者主席团成员。《条例》还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任期、职责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