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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3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发布。全文共6条,是《技术合同法》的配套法规。明确规定了技术合同由各级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技术合同的登记工作由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科委负责,技术合同发生争议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充分保证了《技术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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