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保安林施业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保安林施业立法 1991年3月12日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保安林施业方法》。共7条。主要规定:(1)保安林在编入或检订时,应视气象、地况、林况及编入目的等选定最适当的树种,规定其伐期龄;树种,伐期龄应公告。(2)保安林的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核准采伐:更新、抚育上所必要的;遭受病虫害、风倒、火烧、枯损及其他灾害的竹、木;伐木、造林、探采矿、采取土石及公共工程等无法避免的障碍竹、木;政府为抢修紧急灾害或国防军事上所必要采伐的;为林业试验研究所必要的。(3)立木的采伐应注意:施行择伐作业时,除应降低择伐率外,被害木、竹、劣势木、竹害等优先采伐;施行皆伐作业时,应尽量缩小采伐面积,并分散采伐地点;为增进保安功能,应适时实施适度的疏伐,并避免做强度的疏开;施行复层林施业时,为维持森林的健全状态,应视林内光度与下层木的生育状况,施行上层木的采伐;立木伐采时,不得破坏水土保持,不得损害他人的竹、木或工作物,不得毁损或移动采伐区内的界木或境界标识,不得伐采经政府规定或点记保留的立木,不得盗伐、擅伐林产物。(4)造林、抚育时应选定适当的栽植方法、时期及树种;生长不良的人工林应予补植或改植,以促其早日成林,施行天然更新时,幼树发生不足之处应进行人工补植;更新作业期间应尽量缩短;除草、切蔓及除伐等作业应视树种的生育状况、植生状态、郁闭度、局部气象条件等,在适当时期,以适当方法施行;整地时不得引火焚烧或有影响水土保持的方法;林道的开设尽量从已设林道沿等高线延伸,设计对应选挖方较少的路线,施工时应将弃土填压在路面或堆置在核定的弃土场,并做必要的水土保持处理与维护措施;为发挥森林的保安功能,应选用较长伐期龄的树种。(5)各类保安林的施业应按下列原则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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